Vey & Arlen
發布日期

創辦人協議必備的五項條款

兩位創辦人、一家公司,卻沒有協議,是最常見的起步方式,也是日後最難補救、代價最高的情況。

兩個人一起創業時,彼此之間的協議往往讓人覺得只是例行程序。但只要其中一人想離開,這份協議就會成為最重要的文件。

股權歸屬

股份是隨時間逐步取得的,而不是在第一天就全數交付。如果創辦人在六個月後離開,他保留的是已取得的股份,而不是公司的一半。

創辦人離任條款

離任創辦人的股份如何處理,以及以什麼價格處理。趁你們還是朋友時,就先約定何謂「善意離任」與「惡意離任」。

須由你們雙方共同決定的事項

列出一份簡短清單,列明任何一位創辦人都不能單獨決定的事項:出售公司、舉債,或引入第三位共同創辦人。

決策僵局

如果你們對其中一項決定意見不合,由誰來打破僵局?可以是調解人、顧問或買賣機制;有安排總比沒有好。

智慧財產權

每位創辦人為公司創作的一切,都歸公司所有,包括公司成立前創作的內容。

以上為一般資訊,並非針對貴公司提供的法律建議。每份協議都應符合簽署該協議的創辦人的具體情況。

從初次諮詢開始。

請簡要告訴我們案件的情況。我們會先進行利益衝突查核,並於一個工作日內回覆。

預約諮詢 或致電+44 20 0000 0000